各中心(报),各科室,各镇(街道)广播电视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局管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局管干部,系指局(台)全体中层正、副职干部,各镇(街道)广电站站长、副站长。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配偶及子女经商、创办企业的情况; (二)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本人购置汽车情况; (三)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和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 (四)本人结婚或离婚的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子女与国(境)外人通婚的情况; (五)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六)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根据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 (八)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报告人应就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如实填写《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样表附后),在事后一个月内向局纪委作出报告,包括发生事项以及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人员、财物情况等内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尽快补报,并说明原因。报告人必须在每半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上通报个人重大事项的办理情况。 按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事项,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与干部同一户籍的子女;“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定居”是指已取得他国国籍或在他国及港、澳、台地区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办法发布以前发生,发布后仍在延续,以前未报告过的,应按本规定报告。 第七条 干部的报告应一式二份,交由局监察室受理,其中报局纪委一份,一份留存。 第八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由局纪委、监察室提出意见,及时作出答复。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第九条 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应予保密。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条 干部不按本办法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党员、群众对报告人报告事项有反映,或报告事项与事实明显不符的,由局纪委责成其说明情况,不能说清问题的,由有关部门调查,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组织局管干部学习本办法,督促干部认真执行本办法,每年年底前,要将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向局纪委综合报告一次,干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将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漏报、瞒报和拖着不报等问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宜兴市广播电视局纪委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填报说明
一、符合文件规定的所有人员均需填报。 二、本次填报属首次报告,时间界限为2006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 三、在此期间,如确无重大事项需报告,应在报告表中“报告事项”一栏中注明“无重大事项报告”,签名或盖章后上报至局监察室。 四、文件中所称“经商、创办企业情况”,是指包括:经营部、商店、公司等情况,填写时应注明: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本、所属行业等相关内容。 五、“购、建、租”房屋情况:应注明“座落、面积、总价、资金来源”等。 六、购置汽车情况应注明“品牌、价格、资金来源及购置时间”等。 七、上报时间:2007年5月31日前。
宜兴市广播电视局监察室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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